婚姻关系终止的间接法律后果是去除了以婚姻为基础的夫妻间的非法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并没有因为婚姻的破裂而消亡。这种血缘关系在法律之上是适用的,不容忽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在出生事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自然血缘关系,不能人为地终止。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准因父母结婚而去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结婚之后的孩子,不管是父母间接养育的,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此外,在夫妻关系适用的情况之下,双方同意展开人工授擅。所生子女视作双方的非法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局限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结婚之后夫妻与人工授擅所生子女的关系与结婚之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近。
但是,拟血亲父母的亲子关系是建立在领养或结婚的法律行为和实际抚养关系产生的基础之上的,是由法律的认可人为剧情的;包含继父母与受教育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被领养子女的关系至于法律起草产生的亲子关系,由于父母离异,需根据有所不同情况证实亲子关系
(1)母亲或母亲与继子的关系继子与母亲的关系。继父(母亲)与生母(父亲)结婚时,应遵从下列原则:(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结婚时,母亲或继母不准无奈再次养育由其养育的继子,继子与继父或继母间的关系可是自足的,但却获得了减轻。母亲、继母愿再次养育子女的,人民法院应该许可(二)母亲、继母长期养育、高等教育的继子女变成年之后,母亲、继母与继子女间所产生的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结婚而自然解除;只有母亲、继母或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交中止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合乎法律明定的条件的,可终止关系但是,由继父、继母养育、独立国家生活的继子,应该再次担负生活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亲的生活费用。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不一定因养父母结婚而中止养父母结婚之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抚养还是由养母养育,仍然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定情况之下,养父母答应与父母和有辨认能力的养子女结婚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方面,未成年领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可依法终止,由父母抚养;另一方面,领养关系可更改,由养父或者养父领养。但是,更改或者吊销必须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准侵害未成年领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